被轻忽的责任保险
各种寿险保单、健康医疗险保单,甚至机动车辆保险保单、家财保险单都可能是风险规划的重要组成,可是责任保险倒经常在风险管理规划中被轻忽了!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粗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首先,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其次,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是“有条件的”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特别必须重申所谓的“依法”,除非是有特别的专门法律规范,一般系指依循民事法律规定,此外,诉讼或律师费用通常也仅限民事诉讼案件。
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的一项指标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台湾也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萌芽发展,责任保险在中国发展相对起步较晚,1979年中国保险业务恢复经营以后,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到了80年代末以后,责任保险才开始进入大陆市场非涉外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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