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雇主责任保险性质较特别,一般责任保险不论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偿的对象都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负面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责任保险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属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但是投保人也可能基于风险规划或商业噱头,除了投保高保额外,另外保险合同里相对也订下高免赔额的约定。
发展责任保险仍有改进的空间
或许曲解了某位领导的一句“以人为本”,让中国的保险合同精神被理解为:投保人永远是弱势的一方!有别于欧美依投保人专业能力划分商人(业)保险(commercialline)与个人保险(personalline),仅向个人保险的投保人高度倾斜保护,如同高端财富客户的投资赚钱能力,不亚于寻常理财师,高端产业投保人的专业能力,又岂是一般财产保险公司所能及的。
中国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常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这让中国大陆的律师们增加不少业绩,相对地也虚耗不少保险及社会成本。
中国保险运作还有个特征:法院判决往往凌驾于《保险法》的地位,固然保险合同里的约定不能逾越《保险法》的法定规范,但是,如果连《保险法》的法律地位都频频受到挑战,保险合同要依据何物确立订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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