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互补原则”上的社会和商业医疗保险具有互相替代的功能,是德国医疗保险体系的特点。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只有当个人无法达到既定的活动目标时,才会采取行动。由此,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免受政府过多的干预。将这一原则贯彻到社会保险体系,国家只负责某一收入水平以下人群的医疗保险,该收入水平以上个人的医疗保险则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
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法定的医疗保险规划向那些收入少于某一水平的个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西德2000年规定可以享受这一条件的年收入水平在77,400马克(约合美元39,000)以下;东德为年收入63,900马克(约合美元32,000)以下。这个数字也反映了德国的收入水平的差异。超出这个收入标准的个人可以选择留在法定医疗保险中,或者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参保种类繁多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大约有10%的德国人享有综合性商业医疗保险。
此外,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由于政府法规限制,法定社会医疗保险不提供此类保险业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有:补充性门诊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补偿保险、住院日额津贴保险等等。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各不相同。社会医疗保险采用从工资中收缴的形式。目前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平均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3.6%,其中业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则根据投保时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来厘算保费。
面对近年来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德国的医疗保险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减少开支。比如提高病人共同承担费用的标准,尤其是在牙科和门诊医疗方面,对德国公民境外治疗费也做了较大幅度的削减等等。这些改革措施降低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支出,同时给商业医疗保险带来了商机,对整个医疗保险制度影响重大。
在荷兰,超过某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必须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或可以根本不投保,不像在德国那样可以留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大约30%的荷兰公民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
为了控制高成本和浪费,荷兰医疗保险体系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造成成本过高和浪费的原因是患者总错误地认为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自己在付钱。该体系的改革有两个目的:一是简化体制,二是激励竞争。通过统一的中央基金筹集保险资金,达到简化体制,淡化商保和社保之间的界限。
荷兰的医疗保险改革,促进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相互合作。使他们能够把社保和商保有机地组合成医疗保险规划推向社会,激励双方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这种合作大大提高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购买力,社会医疗保险率达到所在区域人口的60%-70%,而实力雄厚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也因此使自己的保户受益。
欧洲其他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在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国家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为全体国民提供医疗保险。保险资金来源于税收。由于缺少对保险需求的限制机制,排队等候及配额是该体系中常见的现象。因为医疗服务是免费的,所以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度也十分有限。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为那些有支付能力的人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险产品。由于国家已向全体国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在这些国家的市场份额一直很低。随着政府医疗费用削减措施的出台,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份额有所上升。
英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在全世界是最老牌的体系之一。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障。但由于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医疗门诊和手术都需要排队等候很长时间,就使许多求医者转向商业医疗保险寻求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提供多种医疗保险产品,使参保人即可选择最高赔付额,也可选择医院和候诊时间。商业保险公司有望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得到不断发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