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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强力纠风 探究健康保险惠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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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保险由于经营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面临普遍发展难题。过度医疗、逆选择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成为健康保险的发展瓶颈,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成为走出困境的希望之路。

  嘉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田辉

  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李源祥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

  广发证券研究员曹恒乾

  根基:苦练内功

  上海证券报:一个行业只有体魄强健才能承担责任和风险,保险业也不例外。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第二代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这对保险公司意味着什么?对保险行业将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

  庹国柱: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三支柱”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管理规则,是经过2003年到2008年5年时间的实践制定和发布的,主要解决的是单个保险公司资本管理问题。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研究解决保险集团监管问题,与其全球统一监管框架相衔接。同时,针对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解决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的问题,这是一项非常具有前瞻和现实意义的工作。

  田辉:要理解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意义,必须首先理解第二代制度相对于第一代制度的显著改进之处。改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第二代制度下,偿付能力计算不再是基于与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挂钩的固定比例模式,而是建立在风险细分基础上的风险导向模式。其二,第二代制度不再是单纯的资本充足要求,而是附加了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体系。其三,第二代制度明确提出了国际协调的目标,既包括与国际保险监管框架的协调,也包括与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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