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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出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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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涉农信贷的现实挑战

  信贷配套政策难以快速推出。当前,各地真正意义上的涉农信贷总量不大、占比不高、发展不快是基本现实,涉农金融信贷“脱农离农”、拼大城市大项目、挤“铁公基”现象有加重加快趋势,这与现行涉农信贷政策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导向是相吻合的,更与当前“三农”经济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弱、保险覆盖面窄紧密相关的,因而涉农信贷与保险联手支农领域较窄、数量较小。如此次调查显示,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契合最好的行业是养猪业,所调查的七大养猪场生猪存栏达9.6万头,均有国家政策性保险覆盖,农业信贷投入0.82亿元,户均1171万元,实现了农业保险与信贷的两个全覆盖,这是基于该类农业主体的风险控制和合格抵质押物相对齐备,而大量保险未覆盖的农业主体面临贷款融资难题,如孝感市现有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仅为2.5亿元左右,较高峰时的2003年下降近70%,而大额信用贷款发展缓慢。主因就是保险覆盖风险大、合格抵质押物少。伴随农业保险在政策和法律双重推动,其保险与抵质押结合相对较好的农业经济主体必然会大规模扩容,如水产养植保险与水面经营权流转相结合、鸡鸭禽类养殖保险与动产质押相结合,以及参了保的现代农业、特色农业种植与订单质押相结合等等,合格农业经济主体数量扩容,信贷政策跟进、信贷管理难度加大,各类新问题出现频率加快加多。

  涉农信贷创新产品推出需提速。近几年,在国家惠农强农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涉农金融机构推出了部分“信贷+保险”支农模式的信贷创新产品,有“小额信贷+农业保险”、“人生意外伤害险+农业信贷”等等,但品种较少,贷款数量较小,不能满足“三农”经济主体快速发展需要,这是由于当前的涉农保险主要为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较小的缘故。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1年的五年间,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年均增速达到85%,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但理赔对象涉及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只有600元,这显然对市场化的涉农信贷资金缺乏吸引力。农业保险法规颁布实施后,八部门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将上升至法规层面,合乎涉农信贷政策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参保农业经济主体多、分布广,对信贷创新产品的设计理念、适应范围、风险控制等均提出了新的现实要求,适应“三农”经济发展需要,信贷创新产品推出频率需加速,不能仅仅停留在试点阶段。

  保险与信贷共同标的物的损失风险评估需规范。标的物损害的保险理赔,是涉农信贷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屏障。从调查情况看,农业保险与信贷共同标的物在损害认定、评估、理赔等诸多方面亟待规范。其一是缺少保险、银行和农业投保经济主体一致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在保险、信贷共同标的物出现损害时,相关利益各方认定的损害程度总是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如孝昌县万花园苗圃有限公司以林权质押贷款200万元,并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2008年的冰雪灾害中,绝大多数树苗因灾致死,企业认定损失200多万元,承保的保险公司因湖北省以及孝感市均无林业定损专业评估机构,单方聘请四川某机构评估,定损10余万元,企业不认可,导致该笔贷款难以按期归还。其二是理赔效率低,保险赔付时间长。从调查情况看,多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理赔时间过长的问题,并且保险额度越大,理赔时间越长。主要原因是损害认定时间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来确定,保险理赔存在被动性;大额保险要逐级报批,理赔时间过长;保险公司对理赔手续要求比较严格,理赔效率较低。其三是银保合作共同认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机制尚未建立。这与当前涉农保险主要为政策性为主,商业性保险发展不够有关,相关农业保险标的物出现损害情形,多由保险公司、农业主管部门、镇村政府认定为主,投保的相关农业经济主体没有多少话语权。银行信贷风险仅凭保险理赔难以覆盖。适应农业保险快速发展需要,组建发展一批专职于农业保险、农业信贷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尤为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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