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把握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退出时机。《条例》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与世界多数国家通行作法和我国农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也与《保险法》、《农业法》有关条款相违背。那么,在农业保险定位未做出根本性改变的背景下,现有的政策性保险应继续推进,其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灾害补偿性、非营利性还应保持,这对于保护现有涉农信贷跟进参保的农业经济主体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退出了,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短期难以发育成熟的情况下,难免导致有限的涉农信贷出现快速下滑局面。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退出时机,应该是在现代农业初具规模、农业保险有利可图局面情形出现之时。(来源:银行家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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