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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出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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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多部门联手推进农业保险的效率与效果值得期待。《条例》规定了农业保险的参与部门多达八个,每个部门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界定,但每项优惠鼓励政策的背后,又预留了极大的想象空间,包括政策推出的时间、倾斜程度、部门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等,让涉农金融机构对多部门推进农业保险的效率与效果充满期待。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但财政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农业保险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订。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生产组织通过宣传、组织、协助以及提供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保险活动。鼓励的背后,其具体执行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值得关注的是,与涉农信贷关联度较高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条例》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还将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具体管理办法依旧尚待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这对于涉农信贷总量较大规模、单笔较大数量的介入投保的农业经济相关主体而言,在风险控制得不到应有保证的背景下,是难有大作为的。

  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互惠促进机制。首先是建立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政策联动互惠机制。农业保险和涉农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创新指导,从政策层面上实现相互促进式对接,从产品设计上实现互惠式促进,保障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合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其次是建立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促进机制。密切银行与保险机构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不断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加强在产品开发、人员培训、IT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逐步提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构建“权责对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

  二是构建完善为农业保险、涉农信贷与农业投保主体服务的第三方评估体系。在农业保险定位于有政策扶持的商业化运作的前提下,为避免相关利益方利益冲突影响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快速发展,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监管适度等办法,推动专职服务农业保险和涉农信贷标的物评估、定损、交易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是加快涉农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推进步伐。涉农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应当适应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现状,使得具有保险覆盖及风险控制保证的各类农业经济主体快速扩容,总量和种类都将超出现有水平。这也让对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需求更多更大,应加大涉农信贷创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加快推出更多适配对路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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