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对象方面,《意见》中明确指出,“大病医保”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而商业重疾险的对象是自然人,自愿投保,只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在保障内容方面,“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大病医保”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而商业重疾险是按照商业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后即可申请赔付。
在缴费方式方面,《意见》中明确指出,“大病医保”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而商业重疾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在赔付条件方面,“大病医保”报销前提是参保人产生了实际住院花销且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才能报销;而商业重疾险是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患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凭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即可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联系
互为补充双重保障
尽管在规定条款、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大病医保与商业重疾险之间并非全无关联。阳光保险相关专家指出,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大病医保”与商业重疾险的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而商业重疾险是对社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那么,既符合大病医保承保条件,又购买了商业重疾险的消费者,一旦罹患重大疾病,在获取保障方面是否存在冲突呢?庹国柱教授解释,医疗保险并不能重复报销,选择大病保险还是商业健康险进行报销,取决于个人最终保费报销金额的多少。
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助理营销渠道主管赵楠指出,目前北京市新的大病医保具体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新办法的保障范围、报销额度等还不明确。但是,从费用报销方面而言,商业重疾险和大病医保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大病医保是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而商业重疾险则是在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消费者可以利用保险金支付在大病医保范围之外的费用,如使用自费药、自费治疗项目、雇佣看护、购买营养品等其他方面,消费者拥有对保险金使用的支配权。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和谐健康保险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表示,“大病医保”是根据参保人住院实际花费的高额费用进行的二次报销,申请赔付时需提供相关住院材料及发票,商业重疾险申请理赔时只需提供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医学证明材料,而不需要住院相关医疗费用发票,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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