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养老保险传统领域受到冲击,但仍存在发展空间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使团体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中流砥柱的角色不断褪色。传统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存在三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原行业自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团体养老保险,而这其中团体养老保险占到了大半的份额,可以说团体养老保险是第二支柱的主力军。一系列企业年金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完善,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三种管理形式统一转换为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面临失血的危机,而不得不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企业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养老保险的差异化优势,使养老保险仍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但企业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年金由于自身功能上的缺限无法全面满足企业客户的需要,这部分个性化的需求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其它暂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团体。要与企业年金竞争,在第二支柱领域取得较好的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团体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差别,充分发挥团体养老保险在提供多种形式的、灵活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方面的差异化优势。
团体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相对比,主要有以下差异化优势:
团体养老保险可以支持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而企业年金只支持DC计划。年金计划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确定缴费计划”(即DC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和“确定给付计划”(即DB计划,definedBenefitplan)。在DC计划中,计划建立者向基金缴纳约定的(或确定的)金额,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信赖于缴费金额和投资回报,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养老金领取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在DB计划中,年金计划保证一定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根据给付需要决定缴费水平,投资风险由缴费人承担。在DB和DC计划的基础上,还发展出了混合年金计划,它兼具DB计划和DC计划的优势,既包括最低收入保障,又由确定缴费型计划加以补充,使养老金计划的功能更加灵活。团体养老保险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形态,可以支持各种类型的年金计划,但企业年金只能支持DC计划。
团体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更有利于降低计划管理成本。企业年金属于信托式管理,需要由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共同完成年金的管理,涉及管理主体较多,业务流程复杂,信息交换和运营管理成本很高。相对于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属于契约式年金合同,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自主履行年金管理,相当于由一个机构完成年金受托、资金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职能,运营方式和流程非常简单,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
团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更灵活多样,选择性强。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人可以按规定获取投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基金投资的损益都属于基金所有人,也即基金所有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团体养老保险中,根据保险产品约定的不同,以及根据投资账户类型选择的不同,年金基金所有人可以选择多种投资增值机制,包括固定收益、含保证收益的浮动收益、完全浮动收益等投资方式,基金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已的风险偏好加以选择。
团体养老保险的年金待遇更完善更丰富,实用性更强。年金计划待遇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中,参加者的待遇有三种:一,正常退休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养老金,账户资金领取完毕后终止;二,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其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三,出境定居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取。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得支取。在团体养老保险中,则为被保险人也即年金参加者提供了灵活的待遇,包括各种方式的养老金领取(譬如定期领取、变额终身领取、固定终身领取等)、离职保险金领取、身故保险金领取、全残或失能保险金领取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减退保来获取一定的流动性,还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年金转换为其他人身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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