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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团体养老险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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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初步构建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从发展现状分析,都还处理初步建立的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第一支柱覆盖率低,第二支柱发展速度不理想,而高速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又迫使社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空前提升。因此,快速发展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成为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

  团体养老保险传统领域受到冲击,但仍存在发展空间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使团体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中流砥柱的角色不断褪色。传统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存在三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原行业自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团体养老保险,而这其中团体养老保险占到了大半的份额,可以说团体养老保险是第二支柱的主力军。一系列企业年金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完善,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三种管理形式统一转换为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面临失血的危机,而不得不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企业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养老保险的差异化优势,使养老保险仍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但企业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年金由于自身功能上的缺限无法全面满足企业客户的需要,这部分个性化的需求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其它暂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团体。要与企业年金竞争,在第二支柱领域取得较好的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团体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差别,充分发挥团体养老保险在提供多种形式的、灵活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方面的差异化优势。

  团体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相对比,主要有以下差异化优势:

  团体养老保险可以支持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而企业年金只支持DC计划。年金计划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确定缴费计划”(即DC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和“确定给付计划”(即DB计划,definedBenefitplan)。在DC计划中,计划建立者向基金缴纳约定的(或确定的)金额,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信赖于缴费金额和投资回报,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养老金领取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在DB计划中,年金计划保证一定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根据给付需要决定缴费水平,投资风险由缴费人承担。在DB和DC计划的基础上,还发展出了混合年金计划,它兼具DB计划和DC计划的优势,既包括最低收入保障,又由确定缴费型计划加以补充,使养老金计划的功能更加灵活。团体养老保险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形态,可以支持各种类型的年金计划,但企业年金只能支持DC计划。

  团体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更有利于降低计划管理成本。企业年金属于信托式管理,需要由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共同完成年金的管理,涉及管理主体较多,业务流程复杂,信息交换和运营管理成本很高。相对于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属于契约式年金合同,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自主履行年金管理,相当于由一个机构完成年金受托、资金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职能,运营方式和流程非常简单,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

  团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更灵活多样,选择性强。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人可以按规定获取投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基金投资的损益都属于基金所有人,也即基金所有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团体养老保险中,根据保险产品约定的不同,以及根据投资账户类型选择的不同,年金基金所有人可以选择多种投资增值机制,包括固定收益、含保证收益的浮动收益、完全浮动收益等投资方式,基金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已的风险偏好加以选择。

  团体养老保险的年金待遇更完善更丰富,实用性更强。年金计划待遇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中,参加者的待遇有三种:一,正常退休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养老金,账户资金领取完毕后终止;二,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其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三,出境定居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取。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得支取。在团体养老保险中,则为被保险人也即年金参加者提供了灵活的待遇,包括各种方式的养老金领取(譬如定期领取、变额终身领取、固定终身领取等)、离职保险金领取、身故保险金领取、全残或失能保险金领取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减退保来获取一定的流动性,还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年金转换为其他人身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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