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政府应主导引入国际医疗费用管控先进经验。
第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推行医药分离改革,不允许医疗机构经营药品,不能将药品收入计入医院收入,将处方权与售药权分开,杜绝医院借助药品加成谋取暴利;
第二,借鉴台湾地区经验统一制定健康保险支付标准,若医院药品收费超过规定标准,允许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促使医院在药品采购时通过谈判将药品价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采购,切实解决药价虚高问题;
第三,借鉴美国和德国经验积极引进管理式医疗,以政府行政约束力与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医院主要收入来源的利益约束力,逐步从目前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后对药品处方、手术意见、住院意见、检查意见和服务设施使用等进行事后审核,转变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前对相关事项进行恰当性评估,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快推广预付制,包括医院的总额预付制,住院的按服务单元付费,门诊和初级卫生保健的按人头付费以及按病种付费等,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管控力度;
第四,借鉴美国经验全面推行健康管理,根据美国有关机构测算,1元健康管理投入可降低7元医疗赔付支出,引导广泛、主动开展健康管理,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可以实现引导防病、合理治病和勿过度医疗等的有机结合,切实降低各种慢性病的发病率及医疗费用支出;
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引入国外“看门医生制”或“全科医生制”的社区医疗机制,减少对大型医院服务的依赖,尽量让小病在社区解决、大病在当地解决、特大疾病跨地域解决;
第六,借鉴台湾地区经验加强医院、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适时引入一卡通制度,统一全国医保卡,并在IC卡中存储就医记录、检查记录、用药记录等,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用药,实现“一卡在手、走遍全国”。
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重点建立保险公司与政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才能使大病保险的“政府主导、保险公司承办”的合作模式实现长期可持续,多方共赢。政府和保险公司可共同建立奖惩机制,通过历史数据测算,对那些因科学、合理地实行了如风险管控、医疗费用管理等管理流程而较好地控制了医疗赔付支出的保险公司,给予必要的管理费率奖励;反之,原因在外部的可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担,共担比例通过谈判协议达成,原因在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运营等内部主观原因的,可实行扣减管理费或更换管理人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外,监管机构与政府积极协调,推动保险公司借助新医改参股大型医院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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