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对于发放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即对于发放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对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观点
是否发放取暖补贴应由市场来决定
按照职务等级支付不同标准的取暖补贴不妥
推动社会保障立法
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王晶
网友所说的“取暖补贴”属于一项福利。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体制内工作的人都有相关福利,改革开放以后,没有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考虑是否发放。目前,这一块体制内体制外有差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能有,事业单位按照职务、职称标准发放,一些国有企业效益好的可能沿用了计划时期的办法,其他体制外的,都是根据自己经营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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