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合同效力终止、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惰况而终止;
(6)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且主合同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又未能生效;
(7)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周岁的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注:
在(2)项中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6)项中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施行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手术后,由索赔申请人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上述情况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施行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手术,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
(4)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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