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以及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4)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入已感染该病毒);
(5)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以上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手术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发生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时,本公司将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退保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列的手术,且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附加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付的保险费。
效力终止申请日至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
不同缴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月缴
季缴
半年缴
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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