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30%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少于一个月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按第六条的约定作出给付;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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