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一至六款和十一至二十款约定的疾病或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七至十款约定的手术的,本公司将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投保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患病或接受手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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