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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