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豁免保险费以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本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一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二)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