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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重新定义能规避理赔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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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供被保险人的疾病治疗所需,重大疾病保险解决了人们面对重大疾病时经济贮藏缺乏、短期现金流困难等问题,经济上协助罹患重大疾病的人渡过难关。所以,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那么,重疾险重新定义能规避理赔难吗?

  医疗行业资深人士卓小勤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以前,保险公司在推出疾病险种时,有关疾病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定义。由于存在部门利益,保险公司在定义保险疾病时,会向保险公司的利益倾斜,被保险人在理赔时才发现自己不符合理赔条件,由此引发保险纠纷。”

  “友邦重疾险风波,无疑是多年来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矛盾的一次爆发。实际上,尽管投保人诉之于法律,但定义、标准、规范缺乏的现状表明,即使是法院,也难以对所有保险理赔做出公平的裁量。‘同案不同判’的理赔类案件中,并不是法院故意偏向,而是法院难以在重疾险所涉及的医学、保险等多个领域方面,找到一个明确的标准。”卓小勤说。

  明确标准剑指理赔争议

  应该说,保险业所遭遇的“理赔难”质疑,中国保监会及行业协会早已警惕。就在“友邦重疾险风波”激起舆论对保险业口诛笔伐时,2006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以共同制定我国重疾行业标准定义及使用规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刘鑫认为,结合目前重疾险“保死不保活”、“理赔难”等现状,新出台的行业定义和使用规范需要解决几个问题:第一,疾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明确规定有关名词准用何种标准。目前国际疾病分类标准是我国医疗机构认可的疾病诊断标准,这次制定的《规范》应该予以参照适用;第二,对于一些可能引起歧义和争论的名词术语要进行明确界定,比如哪些“癌症”的“早期”;第三,医疗机构对具体疾病的诊疗标准应当明确规定;第四,《规范》毕竟是保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法律问题,应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法学界的意见,以免出现不合法甚至违法的问题。

  参与重大疾病研究和制定重疾定义的赵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规范》的制定,采取保险行业与医疗行业共同制定的创新方式,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更对保险销售中存在的一些扩大宣传等不规范现象进行遏制。全行业使用统一定义后,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6种必保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其实,在整个理赔争议过程中,矛盾的问题就集结在缺乏统一定义标准的焦点上。业内人士也曾经予以提出,但长久以来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医疗和保险行业私自制定定义标准的做法导致定义繁多,互有不同,当出现问题时,合同规定缺乏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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