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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重新定义能规避理赔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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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供被保险人的疾病治疗所需,重大疾病保险解决了人们面对重大疾病时经济贮藏缺乏、短期现金流困难等问题,经济上协助罹患重大疾病的人渡过难关。所以,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那么,重疾险重新定义能规避理赔难吗?

  卓小勤说:“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来定义保险疾病,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打消投保人的顾虑,使更多的人投保疾病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

  刘鑫告诉记者:“《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减少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理赔理解不一致造成的保险理赔纠纷。”

  层层规范规避理赔纠纷

  对于《规范》投入使用后所起到的作用,赵教授说:“既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又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数据。”

  实际上,《规范》不仅定义了重大疾病以及明确了行业标准,更为消费者进行举证提供了依据。

  赵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此次《规范》涉及的6种疾病,不会再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刘鑫则认为,除《规范》本身外,如何实施《规范》及实施范围也是影响举证难、理赔难的问题所在。虽然在保险纠纷中,举证难的问题主要在投保人一方,医疗机构一般只要按照国家的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即使发生医疗纠纷,举证也不是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投保人理赔难以实现,患方可能就会挑医院的毛病,甚至与医院打官司。因此,保险公司在实施《规范》的同时,应当与医疗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将保险公司的《规范》向临床医师灌输,使临床工作更加规范、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比如,某位患者因“胸前区剧烈疼痛”入院,医院诊断“冠心病”并按照冠心病治疗,但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医院“诊断依据不充分”,如缺少一项心肌酶的检查结果,拒绝理赔;或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规范地实施诊疗行为,出现了一些可做可不做的检查或者治疗,保险公司拒赔。这些都损害了患者合理获得理赔的权利。

  刘鑫告诉记者:“对于避免6种疾病投保理赔的举证难问题,除了保险人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外,保险公司内部还要加强业务员的管理,避免其向投保人虚假宣传和误导,这是规避纠纷的前提;同时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增加透明度,这是减少理赔纠纷的关键;另外,需要建立一个医学权威认定机构,对于是否属于‘重疾险’进行认定和仲裁,这样的机构要保持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可以设立在中国医师协会麾下。”

  赵教授介绍,本次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是在充分研究国内外现有重疾定义,并结合医学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的。重疾险行业将更加规范化的发展,适合中国的国情。

  期待消除新旧交替顽症

  刘鑫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本次的《规范》只涉及新投保的保险合同,但过去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理?如何衔接?这是摆在眼前的一个问题。毕竟有很多医学名词在过去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界定,它们是否可以适用《规范》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新《规范》对于老合同的问题处理不好,原本的投保人可能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保险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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