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一个现实的技术障碍是,要对额外的几十种疾病给予正式的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
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曾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作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的定义,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定义。
但现实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都不止于被明确定义的25种疾病,“这25种之外的重大疾病的定义都没有统一。”游旺称。“现实中,定义偏差容易产生争议和理赔纠纷,涉及到未定义的重大疾病种类越多,产生纠纷的可能越大,这与公司和客户的初衷都背道而驰。”
在现实之中,有关因重大疾病定义分歧所产生的理赔纠纷甚至诉讼,已是不胜枚举。
更现实的障碍是,设想中的“百病无忧”因为要涵盖多达100种的重大疾病,相对原有福禄双至重疾险而言其费率将大幅攀升,“需要的客户可能根本承担不起。”
再造方案
之后,在与几家再保险公司反复沟通之后,太平人寿最终接受了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也就是如今被“康颐金生”重疾险所采用的“全面保障责任”。
“可以说,它比较圆满地解决了福禄双至、乃至设想中的‘百病无忧’计划的所有问题。”游旺说。
最终的解决方案是:第一,康颐金生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仍然是原先福禄双至的35种重大疾病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疾病都会给予理赔;第二,在上述35种重大疾病范围外的重大疾病,用“全面保障责任”来解决,即使客户所罹患的疾病没有被包含在重大疾病列表中,只要满足了“全面保障责任”中关于基本生活能力的相关定义,那么仍然可以得到理赔。它传达的信息是,只要客户真的存在基本生活能力方面的困难,无论这是因何种疾病或原因导致的,都可以得到需要的保障。
这样做的好处是,保障范围比原先有实质性的扩大,也不存在繁琐的疾病定义问题,“之前的重疾险保障范围都纠结于疾病种类,而‘全面保障责任’关注的身体机能状态,而不去管是什么疾病造成的这种状态,理赔责任更为简单清晰,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好事。”游旺说。
太平人寿产品市场部一位人士称,康颐金生所引入的“全面保障责任”又称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是指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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