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在北京举办“重特大疾病保障与管理研讨会”,深入分析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领域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交流地方经验,探讨对策措施。各地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状况如何?大病保险的性质如何界定?为此,记者采访了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医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晖。
重特大疾病界定有三种方式
记者:为了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重特大疾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我国实施了大病保险政策。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重特大疾病的定义有几种?每种界定的优势和弊端是什么?
董朝晖: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重特大疾病的界定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按疾病来界定。选择社会影响较大、费用较高、治疗方案明确有效的疾病作为重点保障的疾病。例如2010年,我国卫生部门先后把22种疾病纳入了新农合重点报销的大病范围。
二是按医疗费用来界定。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超过2万元,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
三是按医疗费用占家庭经济能力的比例。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家庭现金医疗支出达到家庭支付能力的40%”即可界定为重特大疾病,而家庭支付能力是指除了维持生存需要以外的有效收入。
以上3种方式界定重特大疾病都有其优势和弊端。
第一种方式比较简单,虽能够有效确定重点病种,但可能造成不同病种之间的不公平。例如,肺癌被纳入
重大疾病,但是同样常见的、高费用的肝癌却没有被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