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细胞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监测、检查和治疗理疗器械(如:按摩器、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阴囊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神功元气袋、热敷袋、压脉袋、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健脑器等。
3.埋藏式自动复率除颤器(ICD)。
4.价格权限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5.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美容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烤瓷牙等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凶酒、自伤、自杀、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
6.健康疗养、康复治疗(功能性)及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7.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螺旋CT(S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心内生理仪、24小时动态心电图、24小时动态血压、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85%
2.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90%
3.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项目、射频治疗。90%
4.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监测除外)。90%
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r——刀)光子刀。70%
6.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造瓣膜、人造血管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置式给药装置。——国产90%,中外合资85%,进口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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