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案例
例如,消费者鲁某的老伴经某人寿公司业务员大力推荐,购买了十大疾病康宁终身保险,业务员说得了心脏病等十种疾病就可报销。2008年被保险人心脏病引起毛细血管堵塞住院治疗。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原来根据合同,心脏病只有心肌梗塞才可以理赔。而这些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根本就没说清楚,消费者对此一无所知。
已经80岁的石家庄市消费者陈某到省消协投诉称,某人寿公司营销人员向他推荐鸿鑫两全保险,反复介绍了该险种的四大优点:能避税、能保值、比国债合算、比存款利率高,对风险只字未提,致使陈某签字投保。后陈某发现,实际情况与营销人员宣传介绍并不一致,遂想退保,却又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有宣传误导行为。
■问题四
“宽进严出”
入保容易理赔难
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险公司入保门槛较低,材料审核比较简单,有的甚至不进行必要的体检。等你进去了,保险公司开始享受收费的权益,消费者也履行缴费的义务,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公司就一直默认其合同的存续性,一直收缴保险费直至约定的期限。而一旦出险,消费者本以为应该得到赔偿时,保险公司就会认真审核入保材料,看投保人填报材料是否有瑕疵,消费者是否有过失,这时保险公司会找出一堆理由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这样,主动权和决定权都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消费者不知晓,会使许多消费者交纳了几年、十几年的保费后而得不到理赔。
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与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分不开的。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小概率而赢利,入保时放宽条件,先让合同生效,受领保险费,而出险后再核查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等条件来规避风险。消费者反映保险公司拒赔多数使用“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是,在保险消费中,造成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如某些代理人为了个人业绩不注意职业规范,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甚至帮助投保人隐瞒告知事项;投保人对如实告知义务不了解,或是不知道什么应该告知。但轮到消费者理赔时,个别保险公司不论何种原因,都以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问题五
退保费用高
进退利益都难保
保险服务中,一些消费者会因各种原因选择退保,比如因意外因素无力支付后续保费、不满意所购保险产品的回报率、购买了人情保单或被营销员诱导购买的产品不符合自己的需要、不满意公司的服务或对公司的保障能力缺乏信任等。但是,消费者普遍反映,保险公司的退保费用过高。入了保险以后的实际情况是,早退费率高,晚退就要年年交纳保费,一些消费者反映说:“入了保就别想退,什么时候退都不合算,只能坐等合同期满。”
不但如此,许多保险公司在退费和收取费用时,不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方法不写在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固定,消费者入保时无法清楚,等退保时才发现按照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上了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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