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案例
一名消费者在2006年经朋友介绍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附带分红保险,期限20年。交纳一年后因对该保险业务不信任退保,一年共交了1840元保费,扣除各项费用后仅退回了80元。
■问题六
符合人身保险性质
却以财险赔付
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据此,受益人(即受害者)依法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和依据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而消费者却反映: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该类案件时,往往要求投保人或受益人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并以此为理赔的前置条件,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赔偿。有的保险公司直接把这些写进合同,如某财险公司《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写明“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这一规定,通过免责条款减轻保险人义务。消费者认为医疗保险属于人身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不应把这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使用补偿原则理赔。如果消费者在不同保险公司分别投了这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应该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其保险额度内赔付,而不应该社会保险赔了,商业保险就不赔了。
问题七
因果本明显
胡乱把理说
我国民法判断因果关系采用有条件因果关系理论。《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采用“近因”原则。但是,处理该类案件时,保险公司却多数采用“近因”原则。
消费案例
如消费者邢某购买某公司的个人意外险,因开车不幸发生意外,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证明是因意外伤害引发的心梗所致。从医学角度讲,意外伤害导致失血过多或血压过低是导致心梗、脑梗及心肺肾衰竭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是因为心梗而导致死亡,心梗是造成死亡的近因,伤害就不是直接因素,保险事故与被投保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予赔付。但消费者却认为,邢某死亡显然是意外伤害,按照民法,也很难说明伤害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实在是“不说理”。
■问题八
验损定价
保险公司单方做主
车险是财险中占比例较高的产品。一些消费者反映在车险理赔时,验损、定价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有的是保险公司单方做出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有的核损时能低则低,能少则少,配件能不换就不换,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直接赔付方,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虽然按规定车主可以请“第三方”保险评估公司重新估价,根据出具的评估单要求保险公司定额赔付。但评估公司定损都要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而且颇费周折,多数车主怕麻烦会选择放弃。而且,即便是有“第三方”评估,也不一定得到保险公司认可。
消费案例
河间消费者光某2007年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2008年发生了交通事故,案发地物价局作了评估,但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无奈消费者只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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