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销售6宗“罪”
薛振华说,目前保险公司的结构治理还不完善,内部关系尚未完全理顺,造成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其实保险公司当下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与其内部制度和用人体系有关。
由于用人体系失常,上级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无法正常执行,由此衍生出虚假的报表、报告等。
宋紫萍介绍,业务人员为拿到一笔单子,往往要夸大推介险种的作用和重要性;若干年前,有些保单的给付利息很高,个别保险公司偿还能力不足,于是有关保单的条文解释常常模棱两可,客户不知所云,从而引起纠纷。
在宋紫萍看来,保监局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今后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理由是保险公司现阶段内控滞后、风险增加、保单保障功能不足、承保理赔“两张脸”等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保监局的一份专项调查表明,寿险销售误导主要有6种常见形式对消费者权益危害较大:一是产品界定模糊化。故意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把保险产品等同于储蓄或大额存单向客户进行推销,蒙骗保险消费者;二是收益夸大化。片面与银行储蓄或理财产品进行比较,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回报率,欺诈保险消费者;三是年限缩短化。把10年期等长期产品当成3年期5年期等短期产品进行销售,客户到期难以获得预期收益,且容易产生退保纠纷;四是保障夸大化。脱离保险产品条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故意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保障范围。
保监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北方周末报》,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保监局的一项重要职责,仅2011年,该局就下达了32张罚单,总计4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几乎涵盖所有的保险部门。
保监局要求被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本市场研究所专家李强在接受《北方周末报》采访时说,在管理层面,罚款只是一个手段,当下保险公司大量的工作要靠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在化解过去“高息保单”利差损、偿付能力等方面需要一个新的办法。
李强说,保险公司要尽快形成一套稳定的用人机制。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使用一些模糊语言回避“除外责任”和“犹豫期”等重要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误导问题仍然存在,理赔环节不规范、不透明,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本身就是队伍不稳定造成的,另外一些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极不规范,需要及时取缔。
而保险公司常常在钻制度的漏洞。保监局在相关调研中发现,目前,财产险公司费用计提缺乏统一标准和依据。现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对防预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规定统一的计提方法和上限标准,各公司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制定提取基数和标准,方法和比例各不相同。
同时存在虚列费用情况,各公司多以票据报销方式列支防预费,基本没有对防预费是否发生的实地勘察和真实性判断,为虚列费用提供了空间,业务宣传费是否据实列支缺乏有效核对手段,极易形成虚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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