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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刹理财险: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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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再次向理财险“踩刹车”,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使得网售理财险的风险开始出现,而靠退保实现高收益可能是其“被下架”的主要原因。
 
  首先,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过将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资质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一方面可以防止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在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剧偿付能力危机,另一方面也会倒逼现有的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降低高现金价值产品占比,从而避免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其次,该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从而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经营问题纳入公司治理最高层级,希望公司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审慎经营,避免公司陷入短期利益的争夺。
 
  最后,该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并辅以独立账户和季度定期披露报告,给予市场调整结构的清晰信号,并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市场动态纳入实时监管。
 
  点刹3:规范互联网渠道
 
  2015年7月,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地域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允许保险公司在无分公司区域经营保障型人身保险,将积极引导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我们看到,在鼓励保障型人身保险发展的同时,该暂行办法禁止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同时要求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以说,该暂行办法鼓励与限制政策并举,试图扭转互联网保险渠道理财型人身保险产品占比过高的问题。
 
  总的来说,理财型保险产品占比过高,违背了保险保障的初衷,也对公司经营和行业风险带来了较大压力。不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多项“点刹”措施,将逐步引导理财型保险产品回归较为合理的收益水平,并改善保障型人身保险占比过低的业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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