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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无法担任“中间人” 必须引入外部“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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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币理财已经成为备受热捧的个人理财方式,这也带动了各大银行发行人民币产品的热情。但是,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还存在不少问题,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本身不满足作为运营和理财的“中间人”的条件,因而亟需从外部引入“监督员”。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理财"、信托公司可发行"创新"信托产品,保险也以投连险高调出场,而信誉程度高、资本雄厚、操作规范的商业银行却迟迟不能涉足人民币理财之域,未必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这次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尽管还很不成熟、甚至颇受争议,但却成为商业银行突破自身传统业务体系的一种可贵的尝试,这种突破来自商业银行自身的期待,更来自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喝彩。

  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存在若干问题

  通过了解上述银行系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特点以后,我们不难发现这种产品还存在着诸多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1、产品的定性。从光大银行与定期存款捆绑销售的"阳光理财B计划"来看,从产品宣传到内部管理,最初的固定收益式的银行系人民币理财产品似乎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基于债券投资这种最简单的运作手法构造的一种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的雏形。短短数月之后,兴业银行纯粹理财、计收管理费的"万利宝"产品的问世,似乎标志着人民币理财产品已在形式上实现从固定收益形态向集合理财本质的回归,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越来越趋同。当然一些银行的3-4年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出现,使得人民币理财产品具有了新的活力和操作空间。然而在目前商业银行简单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运作的情况下,这些理财产品无论如何包装,最后还是不免回到定期、定息、低流动性和高"门槛"的路子上去。因此即使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就此类产品定性为集合理财业务达成共识,如何在实质上予以实现则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此同时该产品税收如何掌握,由谁来收缴都处于未能明确之境。

  2、商业银行尽职运作监督机制的建立。这是实现这些产品集合理财业务本质的最根本的障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资金投向的监管。商业银行将资金集中后,以何种形划转至资金运作部门、投资何种资产、执行怎样的风险偏好等等,监管部门固然可以在形式上加以约束,但在同一法人名义下,自营盘和理财盘的资产如果可以不受监督、比较随意的置换,则资金的真实投向仍将为商业银行所掌握,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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