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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无法担任“中间人” 必须引入外部“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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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币理财已经成为备受热捧的个人理财方式,这也带动了各大银行发行人民币产品的热情。但是,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还存在不少问题,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本身不满足作为运营和理财的“中间人”的条件,因而亟需从外部引入“监督员”。

  其次是对受托理财资产的选择。以当前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理财模式为例,为实现一定的运作目标,商业银行可以增持债券,也可以其让渡部分存量债券资产(从操作角度讲,所选债券的到期日只能略迟于理财产品到期日)。由于受托理财资产投资偏好与商业银行自营投资偏好的差异,一方面需要将受托理财资产从自有资产中合理剥离,在自营运作和理财运作之间设立必要的隔离带;一方面要对受托理财资产的运作行为设定必要的规范,既防止商业银行"不作为",简单依靠债券票面利息收益的部分转让维持经营,也要杜绝其可能因运作不当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再者是产品定价问题。以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形态来看,所谓定价其实分为理财预期收益率和理财管理费两部分。从某银行12月8日发行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来看,其预期收益水平为3.24%,已同当天上市的一年央行票据3.1779%的利率形成倒挂;即使以给付客户的3.1%来考虑,也会因为持债期与资金使用期不符造成成本上升,收益空间更为有限,这已显现出恶性价格竞争的先兆。与此同时,相较于其提前建仓期和后续剩余资产处置期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产品经营成本而言,区区0.14%的管理费未必能够提供足够的补偿。

  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就在于商业银行自身无法担任隔离自营运作和理财运作的中间人,必须引入一个有力的外部"监督员",公正的评价商业银行作为代理投资人的运作效率,合理界定商业银行和投资人各自的风险决策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近有关部门提出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其他一些方式的探讨都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3、会计处理的障碍。在该类产品定性为集合理财业务的前提下,人民币理财产品已经带有非常明显的信托性业务的特性,其吸收的资金不属于传统的银行负债,其投资的资产也当属独立于银行自有资产之外的受托理财资产。而如何体现这些资金与债券资产的真实属性,如何计提损益,如何评价跌价风险等都将需要有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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