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老年人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将于2010~2015年间跨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由于老年人的患病率相对较高,这必然导致社会医疗需求总量的激增,但同时老年人已失去固定收入,属社会弱势人群,故如何保障老年人医疗需求的实现是对国家医疗政策的极大挑战。结合世界各国的经验,国家对老年人的医疗制度一般可分为建立特别制度和实施以老年人为重点的医疗制度。如德国设“年金受给者疾病保险”,日本设有“老年人医疗费支给制度”,以70岁以上的和60~69岁的痴呆、瘫痪老人为对象,在一些没有设立特别制度的国家则采用老年人医疗供给制度,在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护理、疗养康复等各个方面向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务,并且有对高龄老人实施减免医疗费的政策规定,另外他们还与各社区组织联手开发健康指导、医疗咨询、家庭护理等援助老人的项目。我国可结合这两种方式的优点,根据我国国情,率先由政府牵头建立老年补充医疗保险,并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救助。考虑到我国医改的客观条件,老年补充医疗保险在形式上可以包括三层:
第一层,由政府建立补充保险专项基金;
第二层,职工可在以下两者中任选:
一是政府制定“福利包”的条款供保险公司选择经营。
二是社区老年人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第一层、补充第二层涵盖范围之外的保险市场,由商业保险自主经营。资金筹集上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对老年医疗保险的若干项目实行缴费;针对老年护理院、家庭病床等老年医疗服务供体床日过长的症结,通过建立独立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和综合运用按病种付费、病种药费包干、分段累进式个人自负、家庭病床按床位的总额预算等支付办法加强管理。
(本文摘自《200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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