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
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儿童、青少年,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
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
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