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