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首次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2)初次确诊(见8.3)因意外伤害(见8.4)导致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7.重大疾病定义”。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见8.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8.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1),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8.12)。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