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8.2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8.3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保险合同
生效、复效或等待期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
日保险合同生效,若:
(1)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2)2010年2月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90日)内,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的本合同的保
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2010年5月2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等待期后,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