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与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不满1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1年不满2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2年不满3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3年不满4年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满4年以上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
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