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市社保机构依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市社保机构可依据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进行住院治疗,或任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账或未经参保人同意将其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增加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是指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