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六)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前款所列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就业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其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五章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现金报销和市外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