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陈国妹说,“通过政策的修订完善,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实施五年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但随着杭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现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制度设计和有些政策需作相应完善。
今年7月19日,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印发;11月30日,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个文件均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在介绍本次修订的特点时,陈国妹局长提到了“政策统一”、“体现公平”等字样。
所谓“政策统一”是指,新《办法》作为今后杭州市统一的医保政策,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以及五县(市)在新《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制度框架、主要政策、运行模式的统一。新《办法》对医疗待遇(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了最低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则由各统筹地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缩小了统筹地之间的待遇差异。
所谓“体现公平”是指,新《办法》突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对基本医疗保障以外一些人群的保障待遇,将另行制定补助政策。同时,新《办法》在政策原则统一的基础上,对部分具体标准采取了限高限低的办法,适当灵活,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