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秘书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