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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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