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