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后圆恩寺胡同甲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