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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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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六)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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