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
(六)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住院或大病门诊,且事先向市社保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住院时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报销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因急病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还应在入院后1个月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市外就诊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保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保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保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