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按照市社保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属于需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九条按照市社保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规定,属于由市社保机构转诊的疾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后,须到市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十条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由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再转诊的医疗机构应是与市外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备案。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转诊条件和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转诊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办法结算。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审核转诊的,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审核报销。
第六章少儿医疗保险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少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如实申报少儿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和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