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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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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之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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