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