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年龄身故保险金
期交保险费趸交保险费
1周岁生效对应日前25%150%
1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2周岁生效对应日前50%150%
2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3周岁生效对应日前80%150%
3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4周岁生效对应日前100%150%
4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60周岁生效对应日前150%150%
60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至100周岁生效对应日前50%50%
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给投保人。红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
第四条【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分下列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即红利存留在本公司,以复利计息,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交付。
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交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第二款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第一款方式进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