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名词释义】
利息:涉及补交或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补交或垫交保险费当日所在的会计年度的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按复利计算。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累积红利(当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时)之和。
手续费: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