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1、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缴费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邮寄"缴费票据"。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4日至24日)
(1)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企业填报《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必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2)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新增人员属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职工必须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接收单位将其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至《增减变化表》上,携此表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新增职工属外地市、行业统筹单位转入的,接收单位需向原单位提供《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待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的转移单及其他转移材料一并转入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企业提交转移手续、《增减变化表》、《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3、办理减少参保人员手续(每月14日至24日)
参保人员解除合同(含辞职,开除,合同期满等):企业应携带《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增减变化表》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但不间断计息。系统保留该职工的缴费信息和帐户信息,待其再次投保时给予接续。
4、关于增减时间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牵涉到部分制造业企业,特别是工伤出现比较多的企业,一般都是入职开始办理合同备案、缴纳社保。
当月合同备案,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需要从备案的当月开始缴纳社保;而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时,需要从下月开始停保,办理的当月社保费照常缴纳。
建议相关从业人员,妥善处理好这个时间差,在员工入职、离职时候,权衡双方权责的基础上,规避因手续问题导致的企业与员工社保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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