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资金管理水平低下,监督乏力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较为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的征缴、管理、使用与政策制定于一身,没有一个机制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社会保障费管理不严格、漏洞较大,社会保障资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一些地方随意提高社会养老统筹比例,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并且存在挪用、浪费社保基金等各种现象,危及社保基金的安全,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难以增值。
4. 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保证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这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由于立法滞后,在对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请诉讼时,仲裁机构和法院难以根据权威性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争议和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一些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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